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移出地设区的市X以上地方人民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X以上地方人民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 接收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所需材料 | ||
1、《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原件一式4份); 2、《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表》(原件2份);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4、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 ||
1、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填写对应表单信息和上载带*的申报材料项; (网址:http://61.144.36.2:8080/userlogin.aspx) spx?flag=dg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