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标志、标记、标牌的基础知识。
1.标志(张贴于包件)
5.2.2.2.1.1.2 标志须是与水平线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X小尺寸须是100mmx100 mm。内边缘线须与边缘线平行且相距5 mm。标志上半部的内边缘线须与符号颜色一致,标志下半部分的内边缘线须与底角显示的类别或分类编号颜色一致。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须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
5.2.2.2.1.1.3 如果包件尺寸受限,只要标志上的符号和其他要素仍清晰可辨,标志尺寸可以缩小。其内边缘线到标志边缘须仍是5mm。气瓶标志的尺寸须满足5.2.2.2.1.2的规定。
5.2.2.2.1标志须符合本节中的各类规定,并保证在颜色、符号、数字和基本格式上与5.2.2.2.2所示样品标志相一致。
注:必要时(应该翻译为“适用时”,Where appropriate),5.2.2.2.2所示标志可按照5.2.2.2.1.1的规定标出虚外缘线。在能形成鲜明颜色对比的底色上不要求标出。
注:当气瓶直径太小导致不能在气瓶上部非圆柱形部分显示缩小尺寸的标志时,缩小尺寸的标志可显示在气瓶圆柱形部分。
5.2.2.2.1.1.1标志须粘贴在与其颜色对比鲜明的背景处,或画有虚或实外缘线。